经济法学 3/2一 经济法的语源 1. 经济法一词 18 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来的,现代经济法始于德国《煤炭经济法》。 2。 我国自 1979 年以来使用“经济法”概念,与现在的概念不完全一样(有些法现在被列入民法) *3. 现代经济法: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共同特征)二 经济法的产生与进展 1.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零控制 2。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反垄断/不正当竞争) 3. 新经济自由主义-—自由放任+政府干预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独立的调整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讲,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渐进的,是长期法律实践选择的结果。 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 两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的表现形式: 市场监管关系——监督管理 宏观调控关系——调节与控制 市场监管法:反垄断法 食品安全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保护法 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 投资调控法 金融调控法 规划调控法 4。 宏观调控: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中央政府为主的国家各级政府,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进展并取得较好的宏观利益,主要运用间接手段,对一定范围内经济总体的运行进行引导和调节的过程。) 宏观调控包括财税调控、金融调控、投资调控、价格调控。 1)宏观调控的主体一方一定是政府 2)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进展 3)宏观调控的手段是综合的,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5. 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法律规范的总称。四 经济法的地位 1。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2. 经济法属于公法领域(法域属性) 3。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26—31)五 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一) 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以法律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宪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 二)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认可并给予法律约束力成为习惯法,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三) 判例法,指由国家认可并给予法律约束力的判例,现中国除香港外有判例无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