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城乡居民患重病、大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24〕57 号)、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 川人社发〔2024〕4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开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统一选定承办机构。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三)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实行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稳步推动、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进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进展. 第三条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 筹资机制第四条 专项筹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情况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相关因素科学测算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第五条 资金安排.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第六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当年净赔付率超过 90%及以上的,下一年度方可调整筹资标准,年度上调幅度不超过 20%。第三章 保障内容第七条 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八条 保障标准。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及门诊特别重症疾病经过基本医疗报销后应由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起付线以上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比例进行分段支付(见下表)。不设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