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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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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法律规范为法律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法律规范。本法律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法律规范所称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血管介入和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他介入诊疗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和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介入技术。其中,非血管介入疾病诊疗技术是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楚,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3.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 5 年以上,5 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 2000 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0 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 5 年以上,5 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 1500 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800 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有综合介入诊疗需求。设区的市以区为单位,区域范围内无获得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县域内需要开展急诊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时无法及时到达有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资质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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