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 州 港 区 综 治 成 员 单 位 联 席 会议 制 度为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加强综治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共同推动“平安和谐开发区”建设,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综治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综治委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 联席会议可通知相关局办有关同志列席,进行专题汇报或接受交办事项。第二条 综治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的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平安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关规定和指示;结合实际,讨论出台并组织实施平安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措施,讨论解决平安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督促社区及各相关部门切实承担起平安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第三条 平安、综治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听取平安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大事项的汇报, 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讨论开发区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规定、决定的办法和措施;讨论出台对各部门、单位“平安和谐开发区”工作开展情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办法及相关奖惩规定.(二)根据各部门、单位开展平安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讨论加强全区平安建设和综治领导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三)根据各部门、单位在平安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实绩,依照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规定,讨论对有关单位、人员的表彰奖励和实行综治一票否决的意见建议;讨论对因领导干部工作不力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的部门、单位领导进行责任查究的事项。( 四)讨论落实综治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综治办主要领导牵头召集,综治办负责具体事项的联系协调。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综治办提议,也可以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议。会议召开前,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议题做好相关准备. 各成员单位应仔细贯彻落实会议决定,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 参加联席会议的筹备等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一季度召开一次,发生重大问题时,经综治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可临时召集。联席会议一般由综治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第六条 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由综治办负责书面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重要的意见和决定报综治委领导审批后,以综治委名义印发,综治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办。第七条 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