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博园管理中心员工管理制度第一章 考 勤为法律规范绿博园管理中心工作管理秩序,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管理中心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违反规章制度者将依照以下有关条例执行。1、员工上下班时间为夏季上午 8:30 至下午 6:30,冬季上午 8:30 至下午 5:30(员工提前 15 分钟上岗做好工作准备),所有员工上、下班前必须执行考勤打卡.上、下班时间如有变动,以正式通知为准。2、打卡过程中严禁代打,如本人因工作需要不能打卡,需办理未能打卡情况说明,并注明事由.3、迟到: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未到岗或工作调派中,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岗视为迟到.月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扣除当月考核工资;月累计八次按旷工一天计算,并扣除三天工资.4、早退: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提前离岗或工作调派中,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离岗视为迟到。月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扣除当月考核工资;月累计八次按旷工一天计算,并扣除三天工资。5、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者;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请假证明;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内串岗超过 30 分钟者,一经发现,视为旷工;其他等同于旷工的行为.旷工 1 天(二小时以上即为 1 天)扣发3 天工资,取消当月考核工资并取消本季季度奖;累计旷工3 天予以警告,扣发 9 天工资,取消当月考核工资、季度奖、年度奖一、二类奖评选资格;累计旷工 7 天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并不予以发放当月工资。6、请假:因病、因事需提前请假。突发情况可打电话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并电话告之办公室,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请假两天由分管领导签字,请假三天以上的由主任签字,如没有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则视为旷工.请事假超过 30 天视为自动离职,病假不超过 30 天(含 30 天),病假期间发给本人工资的 75%;病假超过 30 天,不满半年(180 天)的从第二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 60%;病假超过半年的,按社保有关劳动工资规定办理。月累积请病假 7 天以上取消当月考核工资、季度奖评选资格;年累积请病假 20 天以上取消年度奖一、二类奖评选资格;月累积请事假 3 天以上取消当月考核工资、季度奖评选资格;年累积请事假 15 天以上取消年度奖一、二类奖评选资格.7、升旗:每月一号早上 8:00 于指定地点准时集合进行升国旗仪式,不得迟到和缺席,原则上不得请假(特别情况除外).点名结束后未到场则视为迟到,由科室负责人点名;升旗仪式结束后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