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国家、省、市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使公司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工作有章可循,揭示生产、科研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因素,提高公司本质安全度,确保公司生产安全、员工健康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遵循原则:(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事故隐患整改遵循“三定四不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总经理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职业安全卫生主管领导(以下简称主管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生产安全部负责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
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负责消防、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等物品的使用、存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工会办公室负责女工特别保护、劳动合同中安全生产部分的执行、班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部门副职领导配合一把手做好本部门隐患排查工作,部门兼职技安员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职工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给予的安全生产义务,仔细排查身边的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领导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 隐患定期、不定期排查及分析第十三条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采纳巡回检查、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职业安全卫生专项监督检查:(一)生产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1、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