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甲方:乙方: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甲方在与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告知如下:(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所在部门及岗位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禁忌证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护措施 V E(锅炉岗位)化学毒物一氧化碳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场所加强机械通风,个人佩戴防毒口罩,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
二氧化碳——二氧化碳急性中毒、神经功能紊乱
必须佩带个人防护用品,按时、按规定对身体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除尘设施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除尘设备运行正常
物理因素噪声各种原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 双耳平均听阈≥40dB;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职业性噪声聋1
改造声源、降低噪声;2
对噪声传播途径实行措施降低噪声强度;3
加强个人防护;4
定期进行健康监护体检
未控制的高血压;2
慢性肾炎;3
未控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4
未控制的糖尿病;5
全身瘢痕面积≥20%(工伤标准的八级)6
职业性中暑1
技术措施:合理安排热源,改善高温作业的劳动条件,减少工人接触高温机会,通风降温;2
合理安排劳动时间,设立休息室
加强医疗预防工作,供给合理饮料和补充营养
(二)甲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法律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
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