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 26 条第 3 款:“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 号)第 2 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根据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3 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根据上述办法执行)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根据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 0
3 年的按 1 年计算,工作4
3 年的按 5 年计算)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