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考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室聘用人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法律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考核遵循公开、公正、 科学、全面原则
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制,根据我室工作实际,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办理解聘手续或正式聘用手续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四条 经公开招录的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 ,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实行书面形式,聘用人员及本室各执一份
聘用人员实行一年一聘
第五条 本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3
法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
因以下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1)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被处行政拘留以上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3
连续旷工 2 个工作日,或者一季度内累计旷工 4 个工作日,一年累计旷工 6 个工作日的;4
工作中,拒不服从指挥,经教育不改的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5
违反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6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7
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室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或者额外支付聘用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聘用人员患病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