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委托代持协议委托方(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受托方(乙方):地址: 联系方式:鉴于:甲方拟作为实际主发起人发起设立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亿元
由于目前政策法规限制,甲方不能以其名义进行设立目标公司的行为,鉴于此,甲方现委托乙方作为名义发起人代甲方持有目标公司中甲方实际出资部分 万元(大写: 万元整)所对应的 %的股份,即甲方将委托乙方代为实施出资行为,该出资款 万元(大写: 元整)为甲方所有
乙方以甲方实际拥有并出资的 万元代替甲方实施出资行为后,乙方名义占目标公司 %的股份比例
基于以上条款所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 %的股份(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持目标公司 %的股份,作为该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在委托权限内代为行使相关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委托权限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在目标公司的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
第三条 特别事项 1.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甲方与乙方需签署《授权书》,即乙方作为工商登记的名义持有人,将法律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等所有法律给予实际股东的权利再授权于目标公司的实际出资方即实际股东甲方
即在目标公司成立后,除第二条委托权限以外的股东权利均由实际出资方甲方享有;2.在目标公司注册完成、拿到营业执照后,乙方即配合甲方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股权转让合同公证及其它股权转让必备的法律文件);同时,乙方将与甲方同步签订代持股份的质押协议,将代持股份质押于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法定质押的全部手续;3.根据目前目标公司管理办法对主发起人股权转让时限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