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教育系统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教育系统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肥东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肥东县财政局、肥东县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沟通、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公务接待费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等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审批控制
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第五条 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要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六条 严格公务接待范围
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沟通、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公务接待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肃接待纪律,严禁同城上下级、部门之间相互公款宴请,落实主体责任,对本部门公务接待费管理负总责
第七条 实行对口接待
原则上由对口科室负责接待
第八条 严格接待标准
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接待对象应当根据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安排接待对象用餐一次,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 130 元/人/天
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人员应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财务机构要加强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