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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随访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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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随访登记制度一、肿瘤报告种类包括按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规定的全部恶性肿瘤(ICD-10:C00-C97)和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D32。0-D33。9)。二、凡山东省户籍、并经诊治属于第一条所列的肿瘤病例均为随访登记对象:㈠经病理组织学、细胞学、手术及其他专门检查(CT/MRI、B 超/彩超、内窥镜)诊断,或临床诊断(排除其他疾病)确诊的肿瘤病例;㈡原发肿瘤漏报的复发、转移病例;㈢因肿瘤死亡的病例。登记报告时,复发和转移病例应注明原发部位及首次诊断日期;对同一患者先后出现的原发肿瘤,应分别填报.三、门诊或住院医生为肿瘤登记报告的责任报告人。对在我院首次确诊的肿瘤病例,由门诊或住院医生填写《报告卡》和《登记册》;并在其门诊或住院病历首页加盖“新病例已报”或“更正诊断已报”印章。四、医技科室(包括病理、CT/MRI、放射、B 超/彩超、内窥镜、血检中心)和病案室等部门设立《登记册》,及时记录所在部门恶性肿瘤病例的诊疗相关信息。五、门诊或住院医生填写的《报告卡》,应与填写后48 小时内报防疫站,防疫站负责同志对本院上报的肿瘤卡进行补充、完善、整理和剔重,并根据规定通过山东省慢性病信息监测网络版系统上报。在每月 10 日前(国家法定假日顺延)将上月纸质《报告卡》送交当地肿瘤登记处。六、各科室的《报告卡》、《登记册》要有专人保管,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七、社区服务中心要对辖区内发现的肿瘤病人进行建档、随访和管理,并将随访结果录入系统。 二 O 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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