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平衡各种能源的发生、分配、使用,确保钢铁生产对能源的需求和合理使用,减少能源损失,维护能源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能源管理系统包括供配电、天然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蒸汽、氧气、氮气、氩气及给排水等系统
能源系统的管制范围以能源的发生、进入接受设施开始到各使用能源的用户入口为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事业部相关分厂、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能第四条 能源管理中心管理职责:(一)负责根据各事业部生产需求组织能源的生产和供应;协调和解决能源生产、供应、使用之间的矛盾,保证能源稳定供应;制定能源系统异常情况下的平衡调整方案和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为能源调度在能源系统异常情况和紧急情况下的系统调整和故障、事故处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撑
(二)负责各事业部能源系统日常生产在线管理,掌控各事业部生产作业条线设备的用能情况;负责能源系统的事故及异常情况推断和应急处理,协调故障抢修;负责对各种能源系统的潮流状况进行监视和调整
(三)负责按计划控制发生能源,并按规定的运行参数进行运行调整,满足各事业部能源平衡的要求
第五条 用户根据月初用能计划进行用能,杜绝随意使用或浪费能源
第六条 能源调度需配合生产总调在能源系统发生异常时,根据能源系统的供给情况,对生产物流做好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 能源监察负责对能源系统设备状态进行跟踪管理,并在能源设备的检修、故障处理和抢修时进行协调,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
第三章 事故处理第八条 当能源系统各生产单元发生任何涉及能源系统主生产设备或影响能源系统介质平衡的事故、设备故障或异常时,各生产单位应首先从安全角度出发,在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前提下,由当班班长在 30 分钟内向能源调度报告事故概况及影响情况
相关单位负责人猎取全面情况后进行详细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现象、设备名称及受损程度、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