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目的 保障船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防止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和疾病,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船员职业健康管理。 3.组织机构 3。1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由综合部和船员部组成,船员部经理任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主任 。 3。2 船舶成立由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客运主任组成的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船长任组长。 4、管理职责 4.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2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指定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3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及职工工伤保险的办理。 4。4 船员部负责船员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组织船员查体,建立船员健康档案,确保船员持健康证上岗. 4.5 船舶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具体承担履行和实施船舶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针、计划的具体责任,并对在船上工作的船员定期开展相关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防止事故的知识内容的培训。 5.健康管理 5。1 船上医疗与健康保障 5.1。1 船员上船工作应当持有健康证书,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其在海上履行职责。 5。1.2 按国家相关医疗标准为其船舶配备足够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包括医药箱、医疗设备等。 5。1。4 船舶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的船员负责船上医疗、急救和药品管理。每年至少对全部药品的标签、有效期、存放条件、用法用量等进行 1 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1.5 公司向在船工作的船员提供医疗和健康保护,在港停靠期间向船员提供及时就医的便利。 5.1。6 当船员生病或受伤时,船舶和岸上之间能够及时、有效交换有关该船员的医疗及相关信息,并做好相关记录,有关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5。1.7 船舶起居舱室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船舶检验法律规范的相应规定。船长每半个月要对船上的起居舱室的卫生和安全舒适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按 SMS《船舶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5.2 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 5.2。1 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不得聘用未成年船员担任船上厨师工作. 5。2.2 船舶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