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认定,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 号令)、《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24〕51 号)、《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24〕8 号)、《苏州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苏政民规〔2024〕4 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流程。第二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依法核对”的原则。第二章核对对象第三条 本辖区内申请或已经享受生活救助(补贴)、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各类社会救助待遇的居民个人或者居民家庭成员,具体包括:(一) 新申请的以下对象:1.生活救助(补贴):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2.医疗救助:实时医疗救助、年度专项医疗救助、大病救助等;3.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资助;4.住房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在册的救助和保障对象,配合委托部门开展动态管理。根据不同对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同时,根据委托部门年度审核要求,做好在册人员的复核。(三)涉及社会救助和保障的群众举报对象. 第四条 其他机关部门需要查询的对象。在实质要件、程序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查询工作(操作办法另行商定)。第三章核对机构第五条 核对机构是县级市(区)以上设立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办公室),专门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第六条 核对机构经核对对象授权,并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简称委托部门)委托,通过信息化手段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第四章核对内容第七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基本内容为核对对象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财产和支出.具体包括:房产、车辆及运输、就业、社会保险、公积金、个税交纳、工商注册、金融资产、家庭日常消费(水、电、气、通讯及大宗支出费用)等信息。 委托部门与核对机构根据核对项目共同讨论制定具体核对内容。第五章核对流程第八条 核对工作根据居民申请,街道(镇)受理、初审,县级市(区)复审、决定并交付核对机构,核对机构根据县级市(区)的委托与各相关部门、机构进行信息核对后反馈的流程实施。第九条 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