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认定,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 号令)、《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24〕51 号)、《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24〕8 号)、《苏州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苏政民规〔2024〕4 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依法核对”的原则
第二章核对对象第三条 本辖区内申请或已经享受生活救助(补贴)、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各类社会救助待遇的居民个人或者居民家庭成员,具体包括:(一) 新申请的以下对象:1.生活救助(补贴):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2.医疗救助:实时医疗救助、年度专项医疗救助、大病救助等;3.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资助;4.住房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在册的救助和保障对象,配合委托部门开展动态管理
根据不同对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状况变化情况
同时,根据委托部门年度审核要求,做好在册人员的复核
(三)涉及社会救助和保障的群众举报对象
第四条 其他机关部门需要查询的对象
在实质要件、程序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查询工作(操作办法另行商定)
第三章核对机构第五条 核对机构是县级市(区)以上设立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办公室),专门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六条 核对机构经核对对象授权,并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简称委托部门)委托,通过信息化手段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
第四章核对内容第七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