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铁新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苏州高铁新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有效控制运作风险,同时积极与上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配套,促进高铁新城创投企业的进展,扶持区域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决定(2015 年 1 月 14 日)、《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进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24】3 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法律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116 号)、《科技型 中 小 企 业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财 企【2024】128 号)、《创投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进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 2024 年第 39 号)以及政府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苏州高铁新城管委会设立并根据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符合高铁新城产业规划的中早期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投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应在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铁新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按相关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投企业。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一) 各级政府资金;(二) 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三) 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四) 其他资金来源。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运作方式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引导和扶持境内外投资者在高铁新城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创投企业;(二)引导和扶持境内外创投企业,增加对高铁新城中小型创业企业的投资;(三)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铁新城创投企业,依法通过再融资增强投资能力;(四)直接投资于高铁新城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的中小型创业企业;(五)管委会规定的其它用途。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基金参股和跟进投资。其中,基金参股由引导基金管理人受理并按规定审核后,提请决策委员会最终确定后执行;跟进投资由引导基金管理人受理并按规定审核后,按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原则上基金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投企业不重复支持。 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