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4 年 2 月 14 日)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法律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 有人)年度报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 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原则)持有人应当依法建立并实施药品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制度
年度报告是指持有人按自然年度收集所 持有药品的生产销售、上市后讨论、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 梳理总结形成的报告
年度报告制度是指持有人编制、上报、管理年 度报告的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 持 有 人 等 的 义 务 ) 年 度 报 告 由 持 有 人 负 责 编 制 和 报 告
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法指定的境内企业法人履行年度报 告义务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依法履行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建立并实施年度 报告制度
接受持有人委托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方,应当根据委托协议或者质量协议要求,配合持有人做好年度报告 工作
第四条(监管部门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人建立并实施年度报告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建 立、维护“全国药品年度报告报送和管理平台”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年度报告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信息应当加强保密管理,未经持有人同意不得披露,但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条 (报告途径和时间)持有人应当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 法》规定向省级局提交年度报告,疫苗持有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向国家局提交年度报告
持 有 人 应 当 于 每 年 3 月 31 日 前 , 汇 总 上 一 年 度 的 药 品 生 产 销 售、上市后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