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药品邮寄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邮寄管理,维护我县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XXX 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药品包括《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医疗器械(下同),但国家另有规定实行特别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等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法所称的药品邮寄是指经过邮政网络处理和运输,将药品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等单位和个人通过邮政营业机构邮寄药品的,适用本制度。第五条 邮寄药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禁邮寄假劣药品。第六条 需要冷处储存、阴凉处(凉暗处)储存的药品不能邮寄。 第七条 县邮政局收寄药品,不能有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八条 药品的寄件人邮寄药品,要向邮政部门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合法药品零售企业出具的药品购买票据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办理药品邮寄手续. 第九条 县邮政局营业人员在收寄药品时,应当查验邮寄人的身份证原件、邮寄药品购买票据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仔细填写《XXX 药品收寄情况登记表》后办理收寄手续。没有邮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收寄药品。第十条 县邮政局营业人员在收寄过程中,发现交寄药品为假劣药品或疑为假劣药品时,应立即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第十一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县邮政部门建立《XXX 药品收寄情况登记表》相关信息进行检查,发现案件线索,应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二条 邮政营业机构应配合寄件单位查询邮件在途情况。 第十三条 县邮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药品在邮寄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 县邮政营局收到我县辖区外的药品邮件,怀疑其是假劣药品、或怀疑其来自非法单位、或怀疑其寄往非法单位的,邮政营业人员应立即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依法查处。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