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的起源社会契约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的伊壁鸠鲁以及古罗马法中自然法体现的契约精神,它们为后世的思想家提供了思想启蒙。马克思曾说:“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这个观点是由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 P143)。伊壁鸠鲁运用“世界是由原子构成的”和“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的类比,宣布了人的自由独立性质,肯定了每个公民都有自由意志,进而推导了国家的契约性质。他说“ 渊源于自然的正义是关于利益的契约,其目的在于避免人们彼此伤害和受害。”伊壁鸠鲁在这里强调了,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克服人们之间的相互对立与恐惧,避免相互之间的伤害。人们为了避免彼此伤害和受害,自然而然地、合乎理性地会找到互相约定这个方式。罗马人的契约观念是他们完成政治活动与生活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是贯穿罗马法的支柱。但是,受斯多葛派的影响,罗马人并不相信国家是契约的产物,他们认为国家是自然的产物,是天意的造就。契约观念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罗马日益繁荣的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关系而非他们对国家契约的信仰,经济上的个人契约观念在渗透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后产生了与国家权威相制衡的个人权利和自由。这种权利的要求将引导“主权在民”的理念成为主流,国家是不可亵渎的,人民可以检验国家内拥有执行权利的官员。因此,伊壁鸠鲁的观点成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渊源。而罗马的契约思想为后来的契约理论提供了个人权利的合法性观点和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 、逻辑论证方法的界定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政府逻辑中都普遍应用了演绎法。在演绎论证中,普遍性的观点是依据,而个别性观点是结论,演绎推理的过程就是从一般性的前提出发,通过推导得出具体或个别结论的过程。比如说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有关主权的论述就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演绎推理过程。他认为“主权体并非他物,而只是公众意志的体现”,随后指出“私人的意愿在某些方面与公众的意志是一致的,但这种一致性却不是有规律的,不是长久的”,并且即使这种一致性能持续也是没有保障的,所以私人的意志不能完全代表主权。但是因为其部分一致性,所以“这并不等于说领袖的命令就不能被视为公众的意志,只要主权体有权反对并不执行他们的命令就可以了”(P19)逻辑结构是本文探讨的另一个问题,一篇文章的逻辑结构指的是其部分与部分、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结构。在肖滨的《公民政府-拒斥无政府与利维坦-洛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