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局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法律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审计股(或科、办等,下同)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局审计股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的主要职责:(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监察室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七条:内部财务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一)实施审计前 10 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