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职责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九、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十、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十三、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十四、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十五、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十七、积极参加房屋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委员或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