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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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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文化执法工作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 2、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3、“限期整改"的验收;4、人民来信来访的查处;5、行政处罚; 6、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2、与行政行为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第四条、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执法队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条 、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加有关事项的工作.第六条、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科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 、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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