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律规范。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第三条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法律规范。第四条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内部文书是指在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法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外部文书是指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五条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的格式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干净。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第六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要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第七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法律规范、简练、严谨、平实。应当正确合理使用标点符号,避开产生歧义。第八条 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开工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第九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第十条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第十一条 执法文书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