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法律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保障经济和社会进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机关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 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第五条 本机关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本机关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三)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 (四)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全面、准确地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八条 法制机构负责建立法制宣传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同时负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 第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条 本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送有审查权的上一级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实行政务公开,将本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