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重大决策事项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行政行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市、区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进行社会公示及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一)街道经济社会进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及中长期规划;(二)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有关情况,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 (四)救灾、救济、优抚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执行情况;(六)群众关怀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七)有必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真实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二)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三)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四)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五)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六)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前应当进行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保密审查,对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不能确定是否为保密的,应当提交区政府保密部门进行审查;听证进行前应当将听证事项提交区政府保密部门、法制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呈贡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示的基本情况;(二)收集的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