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勘察设计执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行为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勘察设计执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勘察设计不良市场行为认定标准》等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各方主体是指参加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单位和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委)负责勘察设计各方主体行为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认定、发布、核销从业行为评价记录,委托襄阳市勘察设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管理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评价信息的收集、核查.第二章 行为评价标准和记分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各方主体行为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一)良好行为是指勘察设计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和仔细执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法律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包括: 1、获市级(含市级)、省及国家优秀勘察设计等奖项的;2、受到市级(含市级)、省、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表彰及通报表扬的;3、市城建委认为可以记入良好行为的其他行为。 (二)不良行为是指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单位查实处理的行为、失信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条 勘察设计执业单位不良行为及评分标准(附表一);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及评分标准(附表二)。第七条 记分实行百分制。企业和个人记分周期为一年,记分周期届满,企业和人员年度积分归零,重新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业人员记分分值不因岗位或单位的变动而取消. 第三章 企业及人员积分处理第八条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