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长道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和其他集镇,但县政府驻地镇(汉源镇)除外。本办法所称小城镇规划区,是指小城镇范围内因小城镇建设和进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小城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镇(乡)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小城镇总体规划中规定.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小城镇规划,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县城规划区内的小城镇规划应服从县城的总体规划.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的组织指导工作.第五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导镇(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审核镇(乡)编制的小城镇规划,负责小城镇主要路段、临街建筑规划设计审批,并监督实施;(二) 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三) 负责对小城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四) 依法查处违章建筑。(五) 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镇(乡)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小城镇的规划,并根据规划组织实施;(二)负责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和施工管理:(三)负责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管理;(四)负责小城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五)负责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六)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八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中心镇设置派出分支机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直接管理本镇(乡)的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为小城镇建设提供便捷、常常性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第九条 政府在招商引资、户籍管理、土地使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鼓舞企业经营者到小城镇投资兴业,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推动小城镇的全面进展。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 小城镇规划是指导小城镇建设的依据,所有小城镇均须编制规划。未编制规划的小城镇,不得批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