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抢救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第五条 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做好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进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财政、市政、房管、市容园林、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在加大国家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同时,鼓舞、支持社会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兰州军区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人口分布密度、重要经济目标、重点商业设施等战时防护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讨论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全市人防工程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进展改革、市规划等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统一下达未纳入主城区规划的其他区县,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 第九条 规划人防工程时,应考虑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或预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