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市规划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管理,提高控规审查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安市规划局审查、审批(报批)应由本局审查审批(报批)的中心城和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或其局部调整,适用本规定
市域其他地区的控规审查审批,由区(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此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控规审批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控规(含大纲图则和详细图则两种形式,下同)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控规局部调整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以及控规编制、调整成果的管理和维护
“大纲图则”是指按《西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有关要求编制,并经审批的大纲性控规图则, “详细图则"是指按《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要求和“大纲图则”编制,不经公示、但经过审批的控规详细图则
我局现已编制、未经公示但审批完成的控规全部属于“详细图则"
第四条 控规方案审查审批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等国家、省、市法律规范、标准、文件;3、编制项目的上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4、项目范围内及相关区域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
第二章 控规的审批(报批)第五条 西安市规划局对控规成果的审批程序,包括初审、会审和审批(报批)三个阶段
第六条 初审程序初审程序包括规划局内各部门审查和专家技术审查(对控规“大纲图则”进行审查,原则上应邀请专家参加初审)
必要时可邀请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