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规划目的为适应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对乐山大佛风景区保护、展示、利用和管理新的更高要求,促进乐山大佛风景区环境、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之成为国际知名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乐山大佛风景区进行总体规划编制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2、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文物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消防法》、《土地法》、《水法》等国家法规
4、《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1982 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 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5、《峨眉山——乐山大佛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文本》(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世界遗产保护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针,以保护不可再生的世界遗产为核心,对风景区内有碍世界遗产的设施及单位进行逐步搬迁,以更好地展示乐山大佛风景区的自然和文化景观,树立风景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形象,加强文物与景观保护,强化风景区管理与经营,促进风景区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 规划原则总原则:“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1、严格执行世界遗产保护公约,保护乐山大佛风景区的景观和环境不受任何破坏,对风景区内现有的有碍景观的设施逐步清理出去,使乐山大佛及其环境完整地保存下去
2、综合利用乐山大佛风景区资源优势,科学把握各类用地的利用方向,合理确定风景区的开发强度,谨慎确定有关开发性项目
3、处理好风景区保护与居民生产生活的矛盾,将区内居民生活与风景区规划统一考虑,保持风景区社会稳定与经济持续发展
4、 作好风景区用地调整,对风景区无关占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