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十条纪律规定为强化财务监督、财产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现就法律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作出如下十条纪律规定
一、实行经费预算分级负责制度
局直各单位依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先算后用,量入为出,实行“节约归单位,超支不补、自保平衡”的办法,确保单位正常运转,严禁超预算、超进度使用资金,杜绝弄虚作假、虚列支出的现象发生
二、实行非工资性支出纪检监察员背书签字制度
每个局直单位局派驻一名纪检监察员,各单位的非工资性支出,由本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进行安排,并与纪检监察员及时沟通
纪检监察员对单位的非工资性支出应做到事前知情、事中监督、事后仔细审核背书签字,所有支出单据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纪检监察员背书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视为无效票据,不能入帐报销
三、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坚持严格审核,民主管理原则
各单位财务支出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严禁乱开口子、随意表态
非工资性支出,300 元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与纪检监察员沟通后,安排财务人员办理;300—500 元的由单位班子会议讨论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安排财务人员办理,500元以上的由单位班子会议讨论,报局主要领导或经局务会议讨论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大型购置费、修缮费数额 500 元以上的在本单位财力许可的情况下由单位申报计划,拿出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局务会议讨论审批后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集中采购
四、严格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公务接待本着节俭的原则,在不突破单位公务费总额的前提下由各单位自行安排,确定专人负责
局机关公务接待、取物由局主要领导统筹安排,指定专人负责,经办人员办理时须注明接待取物事由、时间、地点、种类、金额等相关内容
实行对口接待制度,严格控制接待范围
县直单位之间、与乡镇站所之间、系统内部单位之间一般不得相互吃请接待
确需接待的,必须事前请示局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