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不胜任员工劳动合同,企业为何还败诉作者:刘新苗来源:《人力资源》2024 年第 10 期 解除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劳动合同,企业却败诉,这个问题让很多管理者觉得冤枉
其实,这里面是大有文章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同时,以上内容在《劳动合同法》中也得到进一步明确
“这里所说的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那么问题来了,企业如何才能证明员工不胜任呢
胜任与不胜任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这就涉及企业管理自主权
那么企业自主权用什么去实施
最终这个重担只能落到绩效考核身上,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制定好绩效考核的规章制度、绩效考核的细则,以及绩效考核的流程等基础工作
不知如何进行绩效管理 调查发现,大部分中小微企业不知道如何实施绩效管理,特别是小微企业认为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和细则费事,又不能产生效益,或是根本不知道从何入手
一旦发现员工达不到业绩要求,大都会实行强制解除措施,却常常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根据相关机构调查,小微企业 60%-70%没有规章制度,而绩效考核更是无从谈起
当下正在掀起大众创业的热潮,或许未来受无章可循困扰的中小微企业会越来越多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80%-90%的中小微企业工资栏目中都设有绩效工资一栏,但基本没有奖惩条款,每月绩效工资不扣也不减(无形中变成了固定工资)
这样的企业大部分都是谈判薪酬制,在谈判过 程中管理者并没有讲清固定薪酬与绩效激励浮动薪酬之间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