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不胜任员工劳动合同,企业为何还败诉作者:刘新苗来源:《人力资源》2024 年第 10 期 解除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劳动合同,企业却败诉,这个问题让很多管理者觉得冤枉。其实,这里面是大有文章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同时,以上内容在《劳动合同法》中也得到进一步明确.“这里所说的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那么问题来了,企业如何才能证明员工不胜任呢?胜任与不胜任的标准又是什么呢?这就涉及企业管理自主权。那么企业自主权用什么去实施?最终这个重担只能落到绩效考核身上,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制定好绩效考核的规章制度、绩效考核的细则,以及绩效考核的流程等基础工作。 不知如何进行绩效管理 调查发现,大部分中小微企业不知道如何实施绩效管理,特别是小微企业认为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和细则费事,又不能产生效益,或是根本不知道从何入手。一旦发现员工达不到业绩要求,大都会实行强制解除措施,却常常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根据相关机构调查,小微企业 60%-70%没有规章制度,而绩效考核更是无从谈起。当下正在掀起大众创业的热潮,或许未来受无章可循困扰的中小微企业会越来越多。与此形成对比的是,80%-90%的中小微企业工资栏目中都设有绩效工资一栏,但基本没有奖惩条款,每月绩效工资不扣也不减(无形中变成了固定工资)。这样的企业大部分都是谈判薪酬制,在谈判过 程中管理者并没有讲清固定薪酬与绩效激励浮动薪酬之间的区别,而员工也认为固定工资和浮动绩效激励工资都是自己的应得收入。 “”由此可以看出,大部分企业对于 绩效 还是有一定概念的,只是不知道从何下手实施。 绩效考核指标和标准模糊 李小姐 2024 年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任研发经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 6000 元,其中约定基本工资 3000 元,绩效工资 3000 元.2024 年 4 月,新总经理上任。新总经理发现李小姐在以前的研发项目中存在很多不令人满意的地方,便根据公司的绩效管理制度扣除了李小姐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