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包括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和收益凭证等
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发行或借入的次级债券和次级债务
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次级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公司债券、次级债发行管理的规定
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依照本办法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
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
第三条 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在发行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实施备案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不表明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推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
第六条 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转让,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合格投资者标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 12 个月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要求;(二)募集资金有合法用途;(三)以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