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点击次数:2672 次 发布时间:2024-11—13 编辑:周红) 武科大财〔2024〕12 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法律规范我校各类评审费的发放行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及专项项目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各类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审、招投标评审、奖助学金评审、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评估验收以及学校重大成果、项目的申报评审、鉴定、咨询等(以下统称评审)
第三条 由学校各单位组织(或承办)的上述各类评审活动,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支付评审费
第四条 学院(部、处、院、馆等)评审项目的评审费由各评审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学校组织评审项目的评审费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科研项目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评审费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后,由项目所在单位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评审费发放的项目、标准、经费来源及责任部门,详见附件一
评审费发放严格控制在标准内执行,不得超标准发放
发放评审费必须明确经费来源,并严格根据经费预算进行控制,相关项目的评审费总额不得突破该项目评审费年度预算额度,无经费来源的评审工作不得发放评审费
第六条 评审费统一要求填报《武汉科技大学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发放表》(见附件二)据实发放,并按有关税法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评审费发放对象仅为被邀请并参加实际评审工作的专家成员,不参加实际评审工作的人员,包括学校各级负责人、各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成员均不得领取评审费
第八条 各部门应据实填报有关评审项目和实际参加评审专家名册,严禁虚报、超报、重报评审项目和评审专家名单套取评审费,对于以任何形式套取评审费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