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M-G-M V
Grokster 案再谈 ISP 的法律责任 2024 年 4 月 25 日,美国联邦区法院裁决驳回了 M-G-M 公司(METRO-GOLDWYN-MAYER STUDIO Inc
)对Grokster 公司和 Streamcast 公司的音乐作品版权侵权诉讼请求,认为 Grokster 公司和 Streamcast 公司并不存在侵犯版权行为①
而与此相反,2001 年 2 月 12 日美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终审裁决的 Napster 案,却作出了维持地方法院的原判结果,即要求 Napster 公司停止侵犯版权人合法权利的行为②
通过对比 Napster 案与 M-G-M V
Grokster 案,不难发现两案存在颇多相似之处,但两案中法院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
相似案情事隔两年,判决结果反差却如此之大,由此 ISP 的法律责任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案情介绍 Grokster 公司和 Streamcast 公司是美国的两家提供软件下载服务的网络公司
其中 Grokster 公司自行开发了一种名为 Grokster 的软件,网络用户通过下载 Grokster 软件后,就可以利用其再下载 Kazza 软件,而Kazza 软件采纳了“伙伴到伙伴”技术(Peer-to-peer,简称 P2P),该种技术又称为“同等文件传输技术”
使用含有 P2P 技术的软件的不同计算机可以互相共享各自拥有的信息
Grokster 公司的网络用户在下载并安装Kazza 软件后,相互间就可以充分地进行资源共享
这对于众多爱好 MP3 音乐文件的网络用户来说,这就意味着他们可以不必购买就可以从其他用户那里得到他们想要的 MP3 音乐文件,而其中显然有很多 MP3 音乐文件是未经合法授权的
因此,原告 M-G-M 公司向法院控告 Grokster 公司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