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边防部队法律学习案例选编一、普通刑事案例(一)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案例一:王某贩卖毒品案基本案情王某,男,35 岁,景颇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滇滩镇人。黄某,男,33 岁,傣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滇滩镇人。2006 年 5 月 16 日,王某向黄某借 15000 元钱说用来做木材生意,黄某答应并从镇信用社取了 15000 元钱给了王某。同年 5 月 21 日,王某拿着这 15000 元钱和自己的一部分钱买了 10 包白色粉末状海洛因(每包重50 克),后出售给当地年轻人,其中包括 17 周岁的赵某。当王某的海洛因剩下 4 包时,正遇公安边防部门开展禁毒行动。王某害怕被查出毒品,于 5 月 27 日向黄某讲了借钱买海洛因的事,并要求黄某帮忙将部分海洛因(2 包重 100 克)放到黄某家藏匿,王某还说:“把毒品藏好了,否则被查出来了,你的 15000 元钱也跟着没有了”,黄某无奈只好答应。2006 年 7 月 3 日 17 时 40 分,王某被公安边防部门抓获,当场缴获毒品 2包海洛因,公安边防部门根据王某的供述,将黄某家中的 2 包海洛因查获。测试问题试从刑法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黄某的行为。参考答案答:黄某的行为构成窝藏毒品罪。窝藏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替毒品犯罪分子藏匿的行为。窝藏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犯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2)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的行为。窝藏毒品,是将犯罪分子的毒品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躲避司法机关的追查。窝藏毒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这种毒品不是行为人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所猎取的毒品,而是为别的犯罪分子窝藏的毒品。(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同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毒品而窝藏。在司法实践中,不知真相的群众受犯罪分子的蒙蔽利用而为他们藏匿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中,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黄某,明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贩卖毒品,却仍为其将毒品窝藏在自己家中,以躲避公安机关的查缉,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具备窝藏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虽黄某替王某窝藏毒品的目的是顺利收回其借给王某的 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