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 的国内规制的国际贸易特别性分析论文 关键词:GATS 国内规制规制纪律规制自由 摘要:国内规制在 WTO 服务贸易中具有非凡地位。GATS 通过第 16 条、第 17 条所确定的多边纪律和第 6 条对国内规制的一般性规定来约束成员方的规制权力和自由以谋求服务贸易自由化。目前国内规制一般纪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体现在性质与范围、必要性、透明度、等同性与国际标准等方面。 WTO 关于国内规制纪律的规定通过一定机制对成员方的规制自由具有重要影响。国内规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具有非凡的作用。由于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等特征,边界措施如关税等在服务贸易中无法适用,因此,各国需要借助国内规制来对服务贸易进行管理。WTO 要推行服务贸易自由化需要建立必要的纪律对成员方进行一定约束,因而必定会对成员方的规制自由进行限制。但是,成员方要取得服务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利益却又需要拥有一定的规制自由以实现国内政策目标。没有规制纪律,就无法推行自由化,而没有规制自由,服务贸易自由化就会丧失成功的保障。WTO 推行自由化的多边纪律与成员方追求政策目标的规制自由在多边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冲突,如何协调、平衡二者的关系,意义重大。 本文重点对 GATS 的国内规制纪律所面临的问题、可能的进展趋势及其对规制自由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GATS 中的规制纪律与规制自由之现状 GATS 对规制纪律与规制自由在序言中有原则性规定。序言承认成员方为了满足国家政策目标有权规制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同时鉴于不同国家的服务规制水平存在差异,承认进展中国家尤其需要行使这一权利。 同时,GATS 又认为“服务贸易对于世界经济的增长和进展日益重要”,提出要“建立一个服务贸易的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利于此类贸易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得到扩大”,并在第6 条中对成员方国内规制做出了专门规定。GATS 谋求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方式是逐步减少乃至取消对服务贸易的限制,而不是取消成员方的国内规制权力。因此,GATS 承认成员方规制的权力,但同时要求减少有关措施对贸易的限制。准确地说,GATS 所要约束的是成员方限制服务贸易的规制权力和自由。具体来说,这种约束有两类渠道:一是 GATS 第 16 条、第 17 条所确定的多边纪律,二是GATS 第 6 条对国内规制的一般性规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成员方将对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大致上区分为数量限制和卑视性限制,并分别将其归于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