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多边贸易体制特征探讨论文 关键词:WTO 多边贸易体制“与贸易有关的问题” 摘要:随着 WTO 将调整范围扩大到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等新领域,许多发达国家希望将劳工、环保、竞争政策等其他一些“与贸易有关的问题”纳入 WTO 调整范围,由此引发了 WTO 调整范围究竟应当控制在什么范围的争议
从 WTO 本身的性质和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该组织并不适合解决所有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而应当集中力量处理贸易问题,确保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行,但也可以同时对某些“与贸易有关的问题”进行研讨,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以寻求解决全球性社会和经济问题的最佳方法和途径
一、“与贸易有关的问题”引发的 WTO 调整范围问题 (一)“与贸易有关的问题”的提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首次提出扩大多边贸易体制调整范围的要求,希望多边贸易体制不再局限于调整货物贸易关系,也要同时调整一些“与贸易有关的问题”
当时提出的两个新的“与贸易有关的问题”,包括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保护
将投资措施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客观原因是贸易与投资有着密切的联系
不仅外国的直接投资及其相关政策和立法对国际贸易的流向、流量产生着重要影响,而且国际贸易和贸易政策也对国际投资的规模、方向和构成产生着影响
为防止投资措施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性影响,有必要对投资措施进行一定约束
另一方面,由于当时国际上尚无调整国际投资的普遍性、实体性法律法律规范,对于具有扭曲贸易影响的投资措施也无力纠正,而通过双边投资条约的途径无法促使东道国放弃投资措施,因为这样做相当于要求东道国放弃部格外资管辖权
为此,发达国家希望借助多边贸易体制,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扭曲贸易为理由,在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调整部分投资问题
谈判的成果是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西方学者也提出了许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理由
其中,最主要的理由也是知识产权保护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