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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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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中国公司独特的股权结构、股东大会失灵、董事会失灵和机构投资者的势力日益强大等方面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兴起的原因;并从信息、时间、独立性、预算等方面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效率约束分析;从声誉、酬劳、法律、控制权方面讨论了激励机制的设计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确保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行的制度安排。 中国的上市公司由于国有股比重过大,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的事例屡屡发生,而国有股减持由于多种因素,一直未能顺利推行,因此,想从根本上解决公司治理的“源头”问题,目前还缺乏政策支持,这就是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背景。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 1997 年 12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112 条已有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㈠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㈡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的雇员);㈢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的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该条特别注明“此条为选择条款”,也就是说并非强制性的规定。 1999 年 3 月 29 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法律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都应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意见》第六项规定,“公司应增加外部董事的比重。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 1/2 以上,并应有 2 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外部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2 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 2000 年 11 月 3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中提出,将来上市公司“应至少拥有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 20%”。这个指引关于设立独立董事的要求不是强制性的,交易所可能会在两三年后对独立董事制有强制性要求。 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 2001 年 1 月中旬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要把“在 A 股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重点工作之一。中国证监会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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