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督查督办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我乡督查督办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法律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上级有关督办检查工作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督查督办工作内容1、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上级重大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2、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书记、乡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3、书记、乡长指定督办的事项。4、书记或乡长授权由其他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5、上级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上级文件、电报的拟复、拟办事项;6、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回复事项;7、批判、建议类事项;8、其他需要督办事项。二、督办机构由纪委、党政办、组织人事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乡督查督办办公室,配备专职和兼职督查督办员。三、督查督办办公室职责(一)对受理、办理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进行预告;(三)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业务进行催办;(四)对领导批办的业务及其它重要业务实行跟踪督办;(五)协调、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项。四、督查督办工作原则1、突出重点。围绕乡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任务,按要求督办的工作立项督办。2、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3、务求落实。通过督促检查,促进决策和立项事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五、督办程序1、拟办。在接到书记或乡长交办事项或党委会议作出决定(安排)后,由督查办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督查事项、事由来源、内容摘要、拟办意见,领导批示,查办方式,登记序号、收件日期。并提出拟办意见,报书记或乡长审定。2、立项。填写督办通知,明确事项的内容及要求,主办部门和人员、协办部门和人员、交办时间、完成时限等,进行项目登记立项。3、承办。承办部门和人员接到《督办通知》后,应及时、仔细地办理。对明确时间要求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未明确时间要求的事项原则上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确有困难不能办结的,应书面对督查办说明情况,并报告分管领导。4、反馈。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和人员应将办理事项形成的请示、报告、方案等资料交督查办,并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文字简洁、准确地报告办理情形及结果。5、催办。督查办按完成时限提前 3 天对督办事项发出口头通知。承办部门和人员对交办的督办事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督查办发出书面《催办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