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总说明1.《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2.本定额适用于壮族自治区辖区围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装饰装修工程。3.本定额是编审标底(预算控制价)、设计概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4.本定额的编制依据如下。(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24)。(2)《全国统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24)。(3)1998 年《全国统筑工程基础定额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其补充定额)。(4)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施工与验收规、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5.本定额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6.本定额的工作容,中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定额。7.本定额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与工、料机等耗用与定额不同时进行调整换算。如定额中以饰面夹板、实木、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桦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者橡木、枫木的子目,如实际使用的材质与取定的不符时,可以换算,但其消耗量不变。8.本定额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按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划分为装饰综合工日(一类))26.00 元/工日)和装饰综合工日(二类)(30.00 元/工日)。其中:B.4.10 门窗运输和 B.6.7 拆除工程按建筑综合工日(一类)计算;楼地面工程中的 B.1.1 垫层、B.1.2 打平层、B.1.3.1 砂浆面层,B.4.1 木门,B.4.5 木窗,B.7 脚手架工程,B.10 成品保护工程等按装饰综合工日(一类)计算,其他均按装饰综合工日(二类)计算。9.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如下。(1)本定额采纳的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