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格法史际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 肖竹 关键词: 价格法/价格监管/价格宏观调控/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容提要: 价格和竞争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要素,二者密不可分。价格宏观调控和直接管制是政府价格管理的主要方式,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都应当立足于市场与竞争机制。价格法的完善不限于《价格法》,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竞争法的价值和作用日益显现,对价格不正当竞争和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制应当成为价格监管的核心,竞争法与价格法与其主管机关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价格宏观调控也应立足于市场经济的理念和市场机制,摆脱对行政手段的倚重和过度运用。 国际市场变幻多端、CPI 高涨,对粮油、资源产品、公用服务等价格管制的得失引人瞩目,适逢《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简称《价格法》) 实施十周年和《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 出台,兹以本文就如何认识与完善我国的价格法作一讨论。 一、市场机制与价格调控、监管的基本道理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由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而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主体根据价格信号追求利益最大化,通过无数个别行为的合力、一种自发的作用,使社会资源得以合理配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价格机制未必能够正常发挥作用。比如,在自然垄断和合法垄断条件下,无法通过充分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在人为操纵市场、滥用优势、违反商业道德等情况下,会造成价格扭曲;短期、局部、一些稀缺产品的供求失衡,为市场与价格机制的调节所不与;社会恐慌、盲目从众的心理,也会造成价格的异动,等等。这就要求基于社会利益的政府价格调控和监管,并将其纳入法治的框架。 价格与竞争密不可分。只有通过市场主体的竞争,才能形成有效的价格。竞争促使市场主体对价格作出灵敏反应,为自身利益而不断改进技术和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从而提升消费者福祉,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展。 价格固然需由政府依法调控、监管,问题在于,这种调控、监管应当立足于市场和竞争,着重修复、模拟市场机制,而不是单纯地通过行政手段来固定或调整价格。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在进展中,加上计划经济的惯性,我国价格调控、监管的实践仍偏重行政而脱节于市场,忽视市场自发性的价值,忘记市场永远比政府更聪慧的基本道理,结果往往顾此失彼、事与愿违,价格机制反遭损害,人为地造成短缺、秩序紊乱、恐慌和社会不公。从法律的角度看,造成这种情况,与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