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1.总则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法律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工程。1.3 本导则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现状针对住宅工程存在的外观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1.4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困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2.基本规定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导则》的规定。2.2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2.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计划。2.4 住宅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行各项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2.4.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 1)2.4.2 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 2)2.4.3 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 3)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3.1 建设单位3.1.1 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3.1.2 批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3.1.3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1.4 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3.1.5 根据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3.1.6 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3.1.7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3.1.8 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实施。3.2 设计单位3.2.1 在住宅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设计措施。3.2.2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2.3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3.3 施工单位3.3.1 仔细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3.3.2 施工单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