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河曲发电厂二期供热改造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批准: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编写:_________________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曲电厂二期供热改造项目部2024.10.041、总则1.1、编制目的2000年1月,国务院以279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管条例”),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其中第 19、36、44条同时指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并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表现主要在以下两点:一是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加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二是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就是说,假如不执行强制性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必定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另外,执行强制性条文也是实现强制性条文全过程控制和系统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山西河曲发电厂二期供热改造工程。1.3、编制依据本细则的编制依据主要有(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24年版);(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7)《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24版)》(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8)《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24)8号);(9)相关的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2、组织机构及职责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检查落实到位,我公司建立健全了强制性条文组织机构,如下:2.1、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2.1.1、本项目部强条执行小组组 长: 周靖副组长: 刘友兵成 员: 查炎宏 李忠军 程勇2.2、强制性条文执行职责2.2.1、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制性条文执行的组织、规划、检查。组长是执行强制性条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动员和组织强制性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