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单 XX,男,汉族,1986 年 8 月 2 日出生,住所地:杭市萧山区宁围镇利一村 X 组 XX 户; 被告:鲁 X,男,汉族,1986 年 8 月 13 日出生,住所地:杭市萧山区坎山三盈村 X 组 X 户,联系 133****9650; 被告:田 XX,男,汉族,1987 年 3 月 6 日出生,住所地:杭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安村 X 组; 案由:追偿权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一立即归还保证款 65000 元。 2、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相应份额的清偿责任; 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4 年 10 月 13 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他人借款 65000 元,该笔款由原告与第二被告作为连带担保人。然而,由于第一被告并未与时偿还本息,导致债权人多次向原告催讨。2024 年 4 月份原告迫于压力,只能承担连带责任,全额清偿了该笔借款。随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偿,但两被告均不肯归还,一直拖欠至今。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之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 致 杭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 XX,男,汉族,19XX 年 X 月 11 日出生,居民,住丰都县 XX 街道南天湖西路 XX 号 6-1,公民5123241XXXXXX12975.联系 1399XXXX77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 X,男,汉族,19XX 年 X 月 24 日出生,居民,住丰都县 XX 街道新弯路 XX 号 XX 幢 XX 单元 5-2 号。公民******* 上诉人于 2024 年 5 月 2 日收到丰都县人民法院(2024)丰法民初字第 00681 号民事判决书,并对该判决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 164 条的规定,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1、撤销(2024)丰法民初字第 00681 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 103000 元,证据不充分。其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在法庭上并没有提供 103000元借款的来源和支付借款的方式,虽然被上诉人提供了一 7 万元的汇款依据,但该汇款单并不能证明是被上诉人将 7 万元汇给上诉人的。2、实际上 103000 元是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大溪沟工程给排水管等材料款,实际上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该工程质量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