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局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八条 2、《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条3、《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三项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 行政许可 (共 7 项)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3、《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二、公路用地围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围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更新砍伐公路行道树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砍伐更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四、铁轮车、履带车等机具行驶公路审批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实行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根据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根据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五、在公路用地围、建筑控制区与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架设、埋设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与在公路用地围架设、埋设管线、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