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24]81 号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 为落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工作,现将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境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等证明文件; (二)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人员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从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介绍; (三)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等主要制度
二、符合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文件; (三)投资顾问的公司或合伙人章程; (四)投资顾问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的主要制度; (五)投资顾问最近 5 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是否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六)投资顾问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七)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在境内设立机构及业务活动情况说明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三、 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 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实收资本证明文件或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托管规模证明文件; (四) 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五) 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六) 最近 3 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