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封皮底色(红)国徽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字色为金色)中华人民国农业部监制页 1《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与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实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实行转让、出租、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页 2编号: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人民政府印章╳╳╳人民政府印制页 3 *1 农 地承包权(*2 )第 号(注:*1 处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简称;*2 填写年份)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页 4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人民政府核准,确认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印) 年 月 日页 5发包方全称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住址 县(市) 乡(镇) 村 组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