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储备制度探析论文 摘要:农村宅基地闲置已成为一种较普遍的现象,而农村宅基地流转虽有利于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却与现有的法律相抵触
针对农村宅基地流转所处的两难境地,在现有的土地制度和法律框架下,提出了建立农村宅基地储备制度的构想,对农村宅基地储备制度的目标、宗旨进行了定位,并对其组织机构、组织职能和运作机制进行了设计,尤其是对其资金运作机制做了深化的探讨
在实际中,农村宅基地储备制度应该根据地方特点,通过实践逐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农村土地;宅基地储备;运行机制;资金运作;流转 一、讨论背景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与农民的生活保障息息相关
近 30 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进展,城市和农村正经历着巨大变革
尤其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人口流动性加大[1],农宅闲置在许多地方成为相当普遍的现象,进而,农宅出租和买卖市场也应运而生
近些年,农村宅基地的交易越发频繁,尤其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形成了初具规模的隐形交易市场
[2]可以说,目前农村宅基地流转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从利用效率角度来看,农村宅基地流转有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而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允许流转的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主要有出租和买卖两种形式
(1)宅基地出租,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最普遍的方式
宅基地出租是在集体所有权人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出租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等经济活动较为活跃的地区,满足外来人口和生产经营的需要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直接出租宅基地、随房租地等,其中随房租地更为普遍,用途也是多元化的,用于居住用地、生产加工、商业服务、仓储等
(2)宅基地买卖
一是单纯的宅基地买卖,二是随房买卖
前者交易的数量不多,且通常是在宅基地区位比较好的情况下发生
后者伴随着房屋买卖引发了宅基地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