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一章 总 则1
1 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法律规范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2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应当根据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3 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
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4 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 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 7 的有关规定
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 8 和附件 9 的有关规定
5 申请人应提供 1 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 4 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 11 号,用 A4 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
同时提交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当与纸质文件的内容一致
6 申请新农药登记,应提供有效成分标准品 2 克,主要代谢物和相关杂质标准品 0
5 克,原药(母药)样品 100 克(毫升),制剂样品 250 克(毫升)
7 申请相同农药登记应进行相同农药认定,相同农药认定法律规范见附件 10
8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名或简化通用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新农药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命